案例
年12月,云南省纪委监委收到实名举报信称,普洱市委副书记、市长刘勇把普洱一处景区的天然公益林地出让给地产商开发房地产。省纪委监委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批示,相关部门迅速成立工作组,对举报反映的问题进行了严肃认真的调查核实。经查,举报问题失实。省纪委监委决定对举报反映刘勇的问题线索作了结处理,并予以澄清。年8月,山东省招远市农业局原局长、市委农业工作委员会原书记王兴田在组织核查其有关问题线索期间,向核查组提出更改核查方式等无理要求,被拒绝后心怀不满,产生报复心理。随后,在县市区换届考察前夕,王兴田主观臆造该核查组负责人多封举报信,同时为混淆视听又编造该市多名党员干部举报信,独自或委托他人匿名寄送有关单位,严重干扰换届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北方工业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沈志莉也因存在不实的“多次匿名举报”等问题,而被双开、判刑。
分析与启示
检举控告是监督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也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检举控告者必须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上案例中出现的诬告陷害行为,必须坚决反对和纠正。所谓诬告陷害是指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诬告陷害行为危害极大,它不仅严重扰乱举报秩序,浪费监督执纪资源,还会污染局部社会风气,破坏政治生态,影响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谈到党内存在的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问题时,一连强调了“七个有之”,其中就包括“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以此为指导,中共中央颁布修订的党内法规,专门就诬告陷害问题进行了说明。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更是设有“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专章,并分七条对这一行为的定义、甄别及处理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党中央强调的是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并将其视作发挥党和国家监督机关作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举措。反对和打击的是借检举名义实施的违纪违法行为。弄清造成不实举报行为的动因,是有效避免这类行为的前提条件。总体上造成不实举报行为的原因,可归结为两大类。一是检举控告人因误信他人传言导致认知偏差,或在情况了解不实的情况下进行举报,其主观上不具有陷害他人的意图,这也是我们常说的错告现象。二是诬告陷害。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这类行为可以被进一步归纳为两类。第一类是被举报人未能满足其自身利益,举报人为发泄不满,捏造事实进行报复。第二类是举报人同被举报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尤其是存在职务任免上的竞争关系。诬告者为了打压竞争对手,而恶意陷害他人。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过程中,高度重视不实举报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年7月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专门指出:“当干部因不实举报受到委屈、被人误解时,组织上要为他们说公道话,为他们加油鼓劲、撑腰壮胆,该澄清的及时澄清,该正名的公开正名,使他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心情畅快投入到工作中去。”为有效杜绝诬告陷害,使广大党员干部勇于作为、敢于担当、大胆做事,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检举控告工作。
强化法制宣传。事实证明,当前存在的错告诬告问题,很多是由于举报者不知情或未了解诬告的严重代价等原因造成的。为此,纪检部门有必要联合宣传教育工作者,在树立鼓励公民依法举报、实名举报、如实举报导向的基础上,通过还原案例、制作短片及组织讨论等方式,向群众说清楚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的范围,讲明白诬告陷害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源头上减少不实举报的发生。
细化处置办法。精细化是近年来党规国法建设的重要趋向,检举控告工作也不例外,这亦是我国法治建设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相继颁布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有关检举控告工作的党内法规。以此为依据,部分地区还进一步细化了检举控告处置办法,尤其是明确了对诬告陷害行为的认定与查处。如四川省出台了《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制定了《伊犁州实名检举控告核实告知工作办法(试行)》等。
严惩诬告陷害。决不能让被诬告者承受压力、暗中落泪,而要让诬告者付出相应代价。习近平总书记就此作出专门指示:“对尸位素餐、光说不练、热衷于对实干者评头论足甚至诬告陷害的人要严肃批评、严格问责。”《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明确规定,“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并进一步明确了应当从重处理的五类情形。在惩处诬告陷害行为的过程中,还必须高度注意纠正不当得利问题。对通过诬告陷害形式获得的职务、学历、奖励、资格等利益,应督促有关组织、部门按规定予以纠正。
公开澄清正名。经取证调查,确定举报非实后,开展澄清和正名工作,是让被错告、诬告党员干部卸下包袱、重焕其干事创业积极性的重要方式。澄清正名应遵循及时、公开的基本原则。决不能在取证调查的过程中“锣鼓喧天”,澄清正名的时候却“冷冷清清”。必须认真对待澄清正名工作,这不仅是还干部清白的主要方法,也是教育广大群众,落实普法工作的有效渠道。
(责编:李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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